欢迎来到常州市久久灵会计服务有限公司网站!全国统一服务热线:13301509348  
每日财税问答:接受混合性投资支付投资方股息如何税前扣除?
信息来源:常州市久久灵会计服务有限公司      发布日期:2021-01-19

  问:我公司是一家生产企业,2020年3月与非金融企业A公司签订投资协议,协议约定A公司出资1000万元取得我公司20%股权,A公司不拥有我公司净资产所有权,A公司不具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不参与我公司经营管理且5年后我公司赎回该笔投资,我公司每季度末支付A公司固定股息。2020年3月我公司取得投资款已入账,固定金额的股息按协议约定按期足额支付,请问我公司支付A公司的投资固定股息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如何税前扣除?

  答:《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三十八条第(二)项规定,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扣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混合性投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41号)第一条规定,企业混合性投资业务,是指兼具权益和债权双重特性的投资业务。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混合性投资业务,按本公告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
  (一)被投资企业接受投资后,需要按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利率定期支付利息(或定期支付保底利息、固定利润、固定股息,下同)
  (二)有明确的投资期限或特定的投资条件,并在投资期满或者满足特定投资条件后,被投资企业需要赎回投资或偿还本金
  (三)投资企业对被投资企业净资产不拥有所有权
  (四)投资企业不具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五)投资企业不参与被投资企业日常生产经营活动。
  第二条规定,符合本公告第一条规定的混合性投资业务,按下列规定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
  (一)对于被投资企业支付的利息,投资企业应于被投资企业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并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被投资企业应于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利息支出,并按税法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第一条的规定,进行税前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第一条规定,根据《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税前扣除。鉴于目前我国对金融企业利率要求的具体情况,企业在按照合同要求首次支付利息并进行税前扣除时,应提供“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以证明其利息支出的合理性。“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中,应包括在签订该借款合同当时,本省任何一家金融企业提供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该金融企业应为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成立的可以从事贷款业务的企业,包括银行、财务公司、信托公司等金融机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是指在贷款期限、贷款金额、贷款担保以及企业信誉等条件基本相同下,金融企业提供贷款的利率。既可以是金融企业公布的同期同类平均利率,也可以是金融企业对某些企业提供的实际贷款利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规定,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综上,你公司接受A公司的投资属于混合性投资。支付给A公司的固定股息实质是利息支出,应于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利息支出,在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同时索取利息发票后,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准予税前扣除。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公司概况
企业介绍
公司荣誉
董事长致辞
公司注册
代理记账
新闻资讯
通知公告
公司新闻
业界新闻
财税知识
税务顾问
财务顾问
政策法规
财税资讯
一问一答
税务资讯
会计实务
会计培训
联系电话:13301509348  19975138990
公司总部地址:常州市新北区通江大道177号府琛广场2号A区601室
科教城分公司:常州市科教城创研港1号楼A座603室
西太湖分公司:常州市西太湖科技产业园6号楼2楼
 
久久灵公众号
版权所有:常州市久久灵会计服务有限公司   苏ICP备17004732号-1      技术支持:常州传扬网络科技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