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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日财税问答:欠缴税款加收滞纳金的金额能否超过税款本金?
信息来源:常州市久久灵会计服务有限公司      发布日期:2021-02-25

  问:我公司是内蒙古的一家企业,因欠缴税款时间长产生的滞纳金较多,请问公司欠缴税款加收滞纳金的金额是否可以超过税款本金?

  答:《税收征收管理法》((主席令第四十九号,主席令第二十三号于2015年4月24日修订)第三十二条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362号,国务院令第638号于2013年7月18第二次修订)第七十五条规定,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加收滞纳金的起止时间,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税款缴纳期限届满次日起至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实际缴纳或者解缴税款之日止。
  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2021年1月25日12366纳税服务平台对问题“税款加收滞纳金的金额能否超过税款本金?”答复如下,根据总局答复口径:税收滞纳金本质上是税收征收行为,税收征管法中的罚款是行政处罚行为,二者均不是行政强制法所规定的“加处罚款及滞纳金”行为,不适用行政强制法,因此二者均可以超过欠缴税款的金额。
  综上,你公司欠缴税款加收滞纳金的金额可以超过欠缴税款的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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