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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现金方式支付销售佣金能否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信息来源:常州市久久灵会计服务有限公司      发布日期:2022-02-21

  问:我公司是一家服装商贸企业,2021年10月与个人签订网络促销带货协议,但对方要求以现金方式结算销售佣金,请问我公司以现金方式向个人支付的销售佣金能否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答:《企业所得税法》(主席令第六十三号,主席令第二十三号于2018年12月29日修订)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29号)第一条规定,企业发生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不超过以下规定计算限额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2.其他企业:按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介服务机构或个人(不含交易双方及其雇员、代理人和代表人等)所签订服务协议或合同确认的收入金额的5%计算限额。第二条规定,企业应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介服务企业或个人签订代办协议或合同,并按国家有关规定支付手续费及佣金。除委托个人代理外,企业以现金等非转账方式支付的手续费及佣金不得在税前扣除。企业为发行权益性证券支付给有关证券承销机构的手续费及佣金不得在税前扣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九条规定,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以下简称“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综上,你公司与个人签订网络促销带货协议,以现金形式支付销售佣金的,取得有效税前扣除凭证(即发票或小额零星支出的收款凭证等),可以在服务协议或合同确认的收入金额的5%限额内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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