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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税务检查产生了欠税和滞纳金,现筹借了部分资金, 是否可以先缴纳欠税再缴纳滞纳金?
信息来源:常州市久久灵会计服务有限公司      发布日期:2022-07-27

  问:我公司因税务检查产生了欠税和滞纳金,现筹借了部分资金,请问我公司是否可以先缴纳欠税再缴纳滞纳金?

  答:《欠税公告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令第9号,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4号于2018年6月15日修改)第三条规定,本办法所称欠税是指纳税人超过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期限或者纳税人超过税务机关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确定的纳税期限(以下简称税款缴纳期限)未缴纳的税款,包括:(一)办理纳税申报后,纳税人未在税款缴纳期限内缴纳的税款;(二)经批准延期缴纳的税款期限已满,纳税人未在税款缴纳期限内缴纳的税款;(三)税务检查已查定纳税人的应补税额,纳税人未在税款缴纳期限内缴纳的税款;(四)税务机关根据《税收征管法》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五条核定纳税人的应纳税额,纳税人未在税款缴纳期限内缴纳的税款;(五)纳税人的其他未在税款缴纳期限内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对前款规定的欠税数额应当及时核实。本办法公告的欠税不包括滞纳金和罚款。
  《税收征收管理法》(主席令2001年第49号,主席令第二十三号于2015年4月24日修订)第三十二条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征管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8号)第一条规定,关于欠税滞纳金加收问题(一)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应缴纳的欠税及滞纳金不再要求同时缴纳,可以先行缴纳欠税,再依法缴纳滞纳金。(二)本条所称欠税,是指依照《欠税公告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令第9号公布,第44号修改)第三条、第十三条规定认定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超过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期限或者超过税务机关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确定的纳税期限未缴纳的税款。
  综上,你公司可以先缴纳欠税再缴纳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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