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是天津的一家科技型中小企业,委托境内一家公司研发新技术,合同约定研发成果归属我公司,请问我公司委托境内研发发生的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可否适用100%加计扣除?
答:《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进一步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公告2022年第16号)第一条规定,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2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2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第三条第一款规定,企业委托外部机构或个人开展研发活动发生的费用,可按规定税前扣除;加计扣除时按照研发活动发生费用的80%作为加计扣除基数。委托个人研发的,应凭个人出具的发票等合法有效凭证在税前加计扣除。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2022年7月8日通过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网上留言”板块对问题“我公司是一家科技型中小企业,2022年委托其他单位的研发费用,也可以按照100%比例加计扣除吗?”答复如下,科技型中小企业发生的委托研发费用,也属于该企业的研发费用,可以适用100%比例加计扣除政策。具体为:
企业委托境内外部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研发费用并按100%的比例计算加计扣除。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的委托境外研发费用。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不超过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三分之二的部分,可以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按100%比例计算加计扣除。综上,你公司作为科技型中小企业委托境内研发发生的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可以适用100%加计扣除,加计扣除时按照委托研发活动发生费用的80%作为加计扣除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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