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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有住房享受暂免土地增值税优惠是否需要备案
信息来源:常州市久久灵会计服务有限公司      发布日期:2022-08-01

  问:老张销售一套自有住房,请问老张享受暂免土地增值税优惠是否需要办理备案?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税收政策》(财税[2008]137号)第三条规定,对个人销售住房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深化税务领域“放管服”改革培育和激发市场主体活力若干措施的通知》(税总征科发〔2021〕69号)第一条第(二)项规定,简化税费优惠享受程序。简化土地增值税免税事项办理,由事前备案改为纳税人自行判别、自主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落实好简化企业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辅助账的措施,便利符合条件的企业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等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第二条第(一)项规定,土地增值税原备案类优惠政策,实行纳税人“自行判别、申报享受、有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纳税人在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时按规定填写申报表相应减免税栏次即可享受,相关政策规定的材料留存备查。纳税人对留存备查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2022年6月29日发布《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等有关事项的公告>的解读》第八条问“《公告》对优化土地增值税优惠事项办理方式作出了怎样的新的规定?”答复如下,《公告》实施后,土地增值税优惠事项办理流程进一步优化,备案类优惠事项改为实行纳税人“自行判别、申报享受、有关资料留存备查”。纳税人办理原备案类优惠事项时,此前需要提供的不动产权属资料复印件、房地产转让合同(协议)复印件、扣除项目金额相关材料(如评估报告、发票)等有关资料,改为留存备查,纳税人只需填报申报表相应减免税栏次即可享受相关优惠。同时,《公告》明确纳税人要对留存备查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
  综上,老张销售自有住房享受土地增值税暂免优惠无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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