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缴费信用评价是税务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规范企业纳税行为、优化税收营商环境具有重要意义。近期,关于纳税缴费信用评价的一些热点问题引发了广泛关注,以下是对这些问题的详细解答。
一、零申报与A级纳税人评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缴费信用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12号)第十七条明确规定,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经营主体,不能评为A级纳税人:实际生产经营期不满3年;上一评价年度评价结果为D级;非正常原因评价年度内增值税连续3个月或者累计6个月应纳税额为0;不能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并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向税务机关提供准确税务资料。其中,“非正常原因”是指排除经营主体正常经营(包括季节性生产经营、享受政策性减免税、存在未抵减完的增值税留抵税额、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之外的其他原因。增值税按季申报视同连续3个月。因此,企业如果因正常经营原因出现零申报,并不会影响其评价为A级纳税人;但如果属于非正常原因导致的零申报,则会影响评价结果。
二、纳税缴费信用评价结果公布时间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缴费信用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12号)第二十一条规定,税务机关原则上每年4月确定上一年度纳税缴费信用评价结果,并为经营主体提供纳税缴费信用评价信息的自我查询服务。这意味着广大纳税人缴费人可以在每年4月之后,通过相关渠道查询自己上一年度的纳税缴费信用评价结果,以便及时了解自身信用状况,采取相应措施进行改进或保持。
三、纳税缴费信用评价的适用范围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缴费信用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12号)第三条规定,本办法适用于已办理税务信息确认、身份信息报告,从事生产、经营的企业纳税人缴费人(以下简称经营主体)。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其他类型纳税人缴费人可自愿申请纳入本办法管理。具体来说,从事生产、经营的企业纳税人缴费人自动纳入《办法》管理,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其他企业法人、个人独资企业及合伙企业等;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其他类型纳税人缴费人可自愿申请纳入纳税缴费信用管理,其他类型纳税人缴费人包括事业单位、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等。为保持纳税缴费信用评价的连续性,保障社会相关主体运用纳税缴费信用评价结果的可靠性,纳税人缴费人参与评价后,在存续期内自动纳入《办法》管理。
四、首违不罚与纳税缴费信用评价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缴费信用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12号)第十九条规定,经营主体有下列情形的,不影响其纳税缴费信用评价:由于税务机关原因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经营主体未能及时履行纳税缴费义务的;非主观故意的计算公式运用错误以及明显的笔误造成未缴或者少缴税费款的;税务机关按照相关规定对经营主体不予行政处罚的;国家税务总局认定的其他不影响纳税缴费信用评价的情形。其中第(三)项“税务机关按照相关规定对经营主体不予行政处罚”是指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由税务机关下达《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情形,或按照税务系统“首违不罚”相关规定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因此,纳税人因税务机关按照“首违不罚”相关规定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会计入纳税缴费信用评价。
纳税缴费信用评价关乎企业的声誉和发展,纳税人缴费人应充分了解相关规定,依法依规纳税缴费,积极维护自身良好的纳税信用。税务机关也将持续优化纳税缴费信用评价体系,为纳税人缴费人提供更加公平、公正、透明的税收管理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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