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租赁合同
税目分类
租赁合同主要包括以下类型:
-
房屋租赁合同(代码:101110114YH22001)
-
其他租赁合同(代码:101110114YH22002)
税率
租赁合同的税率为租金的千分之一。
适用条件
租赁合同适用于当事人需要取得对方标的物的临时使用权和收益权,而无须取得所有权,并且该物不是消耗物的情况。
详细说明
租赁物须为法律允许流通的动产和不动产。租赁合同包括房产租赁合同、租赁合同范本、房屋租赁合同、汽车租赁合同、厂房租赁合同、土地租赁合同、商铺租赁合同等。
二、保管合同
税目分类
保管合同(代码:101110116)
税率
保管合同的税率为保管费的千分之一。
适用条件
保管合同是提供劳务的合同。保管合同以物的保管为目的,保管人为寄存人提供的是保管服务。保管合同的履行,仅转移保管物的位置,而对保管物的所有权、使用权不产生影响。保管合同是实践合同。就保管合同而言,仅有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合同还不能成立,还必须有寄存人将保管物交付给保管人的事实,《民法典》第八百九十条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时成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三、仓储合同
税目分类
仓储合同(代码:101110117)
税率
仓储合同的税率为仓储费的千分之一。
适用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零四条规定:仓储合同是保管人储存存货人交付的仓储物,存货人支付仓储费的合同。仓储合同自保管人和存货人意思表示一致时成立。
四、财产保险合同
税目分类
财产保险合同(代码:101110109)
税率
财产保险合同的税率为保险费的千分之一。
适用条件
不包括再保险合同。
详细说明
财产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的以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协议。财产保险合同主要以补偿或者填补财产的实际损失为目的,也被称为“损失保险”,因而贯彻损失填补原则。损失补偿原则在保险法尤其是财产保险制度中占有极为重要的地位,保险金额的确定、超额保险的禁止、复保险的分摊以及保险代位求偿权制度,都是依据损失补偿原则而产生。